PG电子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技术基础领域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特种设备专业人才选拔机制,促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特种设备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第三条 对申报特种设备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PG电子,建立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体系,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特种设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申报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拥护中国党的领导,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积极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促进特种设备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第六条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应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其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特种设备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特种设备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5年以上。
(四)具有其他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岗位变更,实际从事特种设备专业相关工作且1年以上,可申请转评。
(五)按照《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取得成果、业绩达到规定分值。申报所需达到的规定分值由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确定,在每年评审通知中予以明确。
(六)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经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通过可直接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前八名)获奖人员,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前三名)获奖人员。
2.行业国际标准/国际建议主导制订者(排名前三),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起草人(排名第一)。
第七条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需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在更好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能、提升特种设备产业发展水平、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能提出专业技术相关发展规划,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主持完成1项(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本单位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上述关键技术或重点工艺,通过实际生产检验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技术要求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项目验收报告、财务数据为准)PG电子。
3.为主编制特种设备行业调研报告、发展规划、质量或技术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事故分析报告、应急技术方案1篇以上,并经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采纳实施。
5.为主建设完成各级政府部门重点实验室(含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创新平台(载体)、质检中心等1项以上。
7.参与完成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或为主完成县级以上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团体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企业技术标准1项(按要求备案)以上。
8.在国家重点工程和浙江省重点项目中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和检验检测工作,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在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或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并解决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对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有实绩贡献。(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9.为主编著出版著作1部以上,或在全国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高质量论文2篇(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十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特种设备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第十一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特种设备是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第六条第二款相应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指:质量工程师(2000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取得的职业资格)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三)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PG电子、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四)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并具有推荐国家级评奖资格的协会设立的科学技术类奖项。
(五)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或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相关协会设立的科技或质量技术类奖项。(六)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七)“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级科技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为主”是指项目(包括国家级科技项目子课题)排名前三(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准)。
(八)“专业学术刊物”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或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
第十二条 申报参加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安全责任事故,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任现职期间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参照本评价条件实施,具体评价标准和程序由各地人力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中评委研究制订。第十四条本评价条件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